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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首次被税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

发布日期:2025-06-23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全新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影响所有企业!

这份新政不仅重构了纳税人信用评价体系,更将信用管理延伸至社保缴费和非税收入领域,标志着我国税费信用管理正式迈入“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时代。

社保缴费和非税收入长期游离于体系之外的情况将得到改变。该办法将全国统一征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企业若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或虚构劳动关系骗保等行为,将直接影响信用评级。新政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覆盖主体扩容强制覆盖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而个体工商户等可自愿申请纳入管理。

其实,早在2019年,“社保入税”就已经开始了。只是之前是税局代征,现在“社保税务全责征收”的模式逐步实行后,税务部门也就同时兼顾社保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缴,这样一来也就形成了直接的数据比对。已经比之前严格了很多,而且税局已公告多家企业关于社保费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

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同时,该文件也对缴费基数设置了天花板和木地板,具体来说:

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注意:最低工资标准仅是法律规定的社保缴费最低限额,不是缴费基数,按这个标准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而且根据各省市的规定有所不同,部分省市也要求如果公司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离职后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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