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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记入工资薪金加大“三费”扣

发布日期:2025-06-10 浏览次数: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取得发票记入成本,很多企业将这部分支出计入了工资薪金。工资薪金范围不符合税前扣除标准,继而加大了“三费”扣除限额,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少缴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企业将劳务费支出计入了工资薪金,导致工资薪金范围不符合税前扣除标准,继而加大“三费”扣除限额,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少缴所得税。

工资薪金的支付应以工资表按实列支,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对支付劳务报酬的企业可到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劳务服务发票,并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据实入账,企业取得了代开的发票,涉及支付的劳务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两种支出的计税方式完全不同,核算科目也不同,工资薪金的支付一般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劳务报酬则通过“主营业务成本一人工费或劳务费”科目核算。企业应将劳务费支出从工资薪金中调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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