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6-09 浏览次数:次
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主要变化
拓展评价范围,赋能各类经营主体;融入缴费事项,深化税费协同;优化评价指标,回应热点诉求;加大修复力度,促进主动遵从。
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
信息采集
税务机关对经营主体采集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信用基本信息:包括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纳税缴费信用历史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比如税费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税务检查信息等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比如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信息。
评价方式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
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
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
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评价周期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
信用级别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A级90分以上;B级70分以上不满90分;M级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C级40分以上不满70分;D级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
结果发布
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生效时间以实际发布日期为准。
结果应用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A级: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即时办理等多项激励措施。
B级: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推出激励措施。
M级: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C级:税务机关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D级:税务机关将列入重点监控对象,依法依规采取严格管理措施。
信用修复和复评
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修复;存在《办法》规定相关情形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评。
信用修复:经营主体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并在提交《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时做出承诺。
信用复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先进行信用复评后再申请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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