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4-15 浏览次数:次
企业注销时,未收回的应收帐款是否涉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
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因此:
公司注销的时候,自然人股东是否涉税,主要看是否有股东是否有清算所得、再就是看账面上是否有利润及盈余公积。
账面上的应收账款若是无法收回成为损失的,不涉税。若是收回的应收账款清算给股东的,超过投资款的部分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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